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2019-12-23 20:02:49 来源: 阅读次数:8,065
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税务稽查、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保护投资(捐赠)者权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事项的核算和分析工作,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按《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基金会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是指开展公益事业活动的业务时所接受的社会捐赠、政府和学校资助、原始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各项收入应交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出具收据,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基金会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票据管理。按照规定指定专人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由秘书长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交基金会财务执行,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依据。未列入年度开支计划的临时性开支,应由秘书长写出书面报告,报理事长审批后,交基金会财务执行。
第十四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基金会秘书处在捐赠资金到位后,按协议中列明的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签字执行;10万元以上(不含含10万元),由常务副理事长签字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由常务副理事长签字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的支付。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募款活动费、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等。列入年度开支计划的基金管理费,由秘书长签字报销;未列入年度开支计划的基金管理费,由理事长签字报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国家现行差旅费标准实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1.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存款的结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现金支付主要用于支付工资、津贴、劳务费、奖金、讲课金、差旅费等费用。
2.银行存款的管理。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3.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基金会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部门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是基金会对部门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基金会财务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基金会建立应收及暂付款的坏账核销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帐由基金会财务管理,实物由基金会秘书处管理。实行资产清点盘查制度,做到资产的账和实物相符。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理事会研究形成决议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投资收益纳入基金会预算管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间内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财务文件,主要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以及财务分析等。基金会财务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税务稽查、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保护投资(捐赠)者权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事项的核算和分析工作,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按《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基金会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是指开展公益事业活动的业务时所接受的社会捐赠、政府和学校资助、原始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各项收入应交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出具收据,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基金会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票据管理。按照规定指定专人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由秘书长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交基金会财务执行,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依据。未列入年度开支计划的临时性开支,应由秘书长写出书面报告,报理事长审批后,交基金会财务执行。
第十四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基金会秘书处在捐赠资金到位后,按协议中列明的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签字执行;10万元以上(不含含10万元),由常务副理事长签字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由常务副理事长签字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的支付。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募款活动费、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等。列入年度开支计划的基金管理费,由秘书长签字报销;未列入年度开支计划的基金管理费,由理事长签字报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国家现行差旅费标准实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1.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存款的结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现金支付主要用于支付工资、津贴、劳务费、奖金、讲课金、差旅费等费用。
2.银行存款的管理。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3.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基金会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部门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是基金会对部门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基金会财务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基金会建立应收及暂付款的坏账核销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帐由基金会财务管理,实物由基金会秘书处管理。实行资产清点盘查制度,做到资产的账和实物相符。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理事会研究形成决议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投资收益纳入基金会预算管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间内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财务文件,主要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以及财务分析等。基金会财务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